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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社会追溯第二弹:追溯的公益性及社会责任

农产品社会追溯第二弹:追溯的公益性及社会责任-尊龙网平台

发布日期:2019-04-11 作者: 点击:

今年十月一日起,我国开始执行新《食品安全法》。一时间,媒体、企业、电商平台经营者等相关机构纷纷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解读,提出了对行业现状的担忧,也从行业角度提出了可能的对策、建议和办法。


的确,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不能承受之重。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过度报道,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让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谈虎色变、无所适从。而一些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打着食品安全的大旗来进行产品营销,更是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降到了最低点,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措施、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标准与制度、以及有效的协调机制,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备受重视,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与此同时,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收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重视,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纷纷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对可追溯性做出了强制性要求,如欧盟从2005年起就开始禁止不具备追溯性的食品上市销售。


国外的追溯系统大多建立在国家强制追溯的基础上且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有详细的、可执行的标准及操作办法。而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试点也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较发达地区,且目前相当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平台的建设都是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或科研课题,导致了项目结题后就没有了相关机构持续性地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而大大降低了体系的可行性与平台的可用性。


从全局的角度看,追溯体系还只是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它只是承担了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中的记录功能,其本质是为了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如果失去了完善且严格执行的质量控制体系,追溯体系就变成了空中楼阁而失去了其意义。而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与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脱钩的,导致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变成了用户的额外负担。


政府介入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明确责任划分,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因此政府的监管和激励机制十分重要,尤其是推行追溯管理的初期,参与主体投入成本较高,但获取的收益却不能很快显现出来,因此政府的激励至关重要。对于政府监管来说,对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的追踪与管理是目前实施追溯的重点,因此首先第一步应该实现供应链上责任主体的登记备案,才能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全程追溯,新《食安法》也明确了这一点。


农业向来是弱势产业,对于自然资源、气候等有很强的依赖性,极易成为其他产业成本外部化的承受者。农业生产者往往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来弥补农业生产环境和作物受到的负面影响(如工业“三废”、汽车尾气),而这些成本(使用有机料、生物农药和新技术)却不能得到相应补偿,不能体现在农产品价格中,只能自我消化。因此长期以来,农产品一直处于优质不能优价而产生的恶性竞争的尴尬境地。企业建立内部可追溯体系虽然可以降低供应链各责任主体之间的交易和管理成本,但并不能弥补农业企业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另外,追溯只有实现了完整的供应链上下游各节点企业的共同参与,才能发挥其降低召回成本,减小企业损失的作用,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显性与隐形成本会产生出来,这也决定了农业企业实施追溯短期内难见收益,因此企业也就失去了实施自发追溯的动力。


从市场方面看,消费者当前对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度也不高。消费者对于农产品(食品)的质量信息还停留在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等比较低层次阶段,对于产地情况、产品品类、加工保鲜方式等高层次的信息还关注较少。消费者对于追溯信息的使用也凸显困难,目前具备可追溯性的产品信息少而且形式大于内容,查询终端没有社会化等一系列软肋使得消费者难以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正在导致消费者对追溯逐渐失去信心。因此,规范追溯体系的建设,确定明确的功能目标框架,制定严格的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应是我国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可追溯机制是目前位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危机控制的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能够促进生产者向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解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够让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并最终提高整个食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


值得期待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我们深信,我国离全面而严格的追溯制度推动已为期不远,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定会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我国“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本文转载自“新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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